超范围经营之超范围销售艺术品

一、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本编(即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目前已废止,新的合同编司法解释未出,可参考适用】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判断步骤:判断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判断是否具有无效情形(民法典153、154条: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者恶意串通)—判断是否满足特殊生效要件(包括登记、批准等)

涉及问题:
1、艺术品销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情况?
2、目前超越经营范围处罚的案例及处罚依据。

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包括:

1、工矿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
2、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
3、沿海内河运输(国家限制经营项目);
4、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特许经营);
5、特许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市场准入,比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6、限制经营,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新闻出版、彩票等;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特别注意!!艺术品经营一直是作为特种行业,要先得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去申领执照,这次《办法》大修,废除艺术品经营的特许制,变为备案制,可以直接先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然后15日内到文化行政部门去备案即可,大大简化了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程序。

参考:

《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认为,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
【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沿海内河运输属于国家限制经营项目(沿海内河运输属于国家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审批是对市场准入条件的设定,体现了国家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的严格控制。
胡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78页。

三、超营业范围经营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