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务要点总结(2021)

一、赔偿数额计算问题:

参考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0年度)的通知

  1. “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 被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或者 丧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3. 医疗费: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计算,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工资(元)/年 ➗ 360 x 鉴定确定的误工天数。
  5.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没有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工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但需要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列支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x 劳动力丧失比例 x 被扶养年数 ➗ 共同抚养人数
  10. 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x 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x 劳动力丧失比例 x 20年

注意:评二期伤残后不能再要求二次手术费